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中国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规定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信教公民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类书刊。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是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任何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