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10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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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岗位补贴,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内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如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协调、指导开展工作,各设岗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
1、按照 “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设岗,设置的岗位数量要既能满足各部门工作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2、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各部门,应提交设置岗位的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未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聘用在校学生。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每名学生原则上只做一份勤工助学工作,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类型
1、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2、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3、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生申请上岗的条件
1、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经注册取得学籍,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生活俭朴,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并进入信息数据库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按以下程序办理:(1)学生处向全院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2)学生本人向自己意向的设岗部门提出申请;(3)设岗部门到申请学生所属系的党总支核实学生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学习、纪律等);(4)各系党总支签署意见;(5)设岗部门录用、安排岗位;(6)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但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
1、勤工助学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生管理部门要与设岗部门密切联系,对上岗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劳动观念,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
2、设岗部门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3、设岗部门要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进行检查,每月做出考核,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的标准
1、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补贴从学院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2、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情况确定。
3、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完成工作量确定。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的发放
1、发放的形式:直接存入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2.发放的程序:
(1)各设岗部门在每月5日前报上月考核表到学生处;    
(2) 学生处审核考核情况、核定发放金额、制作发放表;
(3)将发放表按财务程序报学院领导审批;
(4)将审批后的发放表送达财务处;
(5) 财务处与银行联系,将补助金存入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辞退或取消聘用
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义务,遵守设岗部门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3、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辞退或取消聘用资格:(1)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和设岗部门的劳动纪律者;(2)工作不负责任,达不到要求,考核不合格者;(3)由于本人学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能继续上岗者;(4)领取岗位补贴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四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
1、学生个人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本人所在的系党总支提出申请,提供用人单位相关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书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各系要登记好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情况,建档备案。
3、未经同意自行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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