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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兴职业学院领导干部 选拔聘任(任用)及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 2022-05-17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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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学校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选拔聘任(任用)及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管用结合、能上能下、注重实绩,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和《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聘任(任用)、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规范各级干部管理,促进干部成长,逐步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思想先进、事业心强、求真务实、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结构合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

  第四条 选拔聘任(任用)领导和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

  (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在使用领导干部时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不搞任人唯亲。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工作能力和个人品德是选拔领导干部的基础,尤其要注重个人品德的考察,逐步将那些有思想、有能力、有作为的同志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这是领导干部选拔聘任(任用)、考核的重要标准。领导干部不仅要有出色的工作业绩,还应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领导干部选拔、考核的程序必须透明化,接受监督。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七)坚持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原则。

  (八)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因党委书记由中共云南省教育工委委派,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故党委书记和校长的管理、聘任(任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副校级领导及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聘任(任用)和管理。

  第六条 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行使考察行政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的职责。党委有关部门由组织部行使考察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聘任(任用)条件

  第七条 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考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支持学校改革发展,服从学校党政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正确的事业观、政绩观。

  (二)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善于学习和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守纪律、懂规矩、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不搞“团团伙伙”“以人为亲”和小动作。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章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了解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和规律,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

  (四)副校级领导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中层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因特殊需要,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经本人同意,校长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聘任(任用)担任副校级领导的,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一)在中层正职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

  (三)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党内、行政处分,无违法记录,没有因工作过失、个人原因被降级、停职和免职等情况。

  (四)工作业绩成效显著。

  第九条 聘任(任用)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一)聘任(任用)中层正处级职务的,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当在中层副处级岗位工作一年及以上。教学单位中层正处级职务(行政)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专业符合要求。

  (二)聘任(任用)中层副处级职务的,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教学单位中层副处级职务(行政)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专业符合要求。

  (三)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不受以上两条限制,可直接竞聘正处级岗位。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履职。

  第十条 拟聘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人选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企业退休人员,应系国家大中型企业中层及以上干部或技术人才;党政机关退休工作人员,应在退休前系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第十一条 聘任为党的领导干部除满足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科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除个别特殊岗位外,科长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不单独聘任。


第三章 聘任(任用)程序

    选拔聘任(任用)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的程序依次为:提名、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讨论决定和董事会聘任五个环节。

  第十三条 提名。聘任(任用)候选人提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某一种方式进行提名:

  (一)学校领导提名。副校级领导由校长提名;行政中层干部人选由主管领导提名;各级党群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经党委集体研究后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提名。

  (二)人事部门提名。经学校授权,人事处就某个部门(单位)干部的候选人进行提名。

  (三)自愿报名。人事处根据选拔权限并经董事长同意,将某个中层领导岗位及任职条件对全院教职工公布,自主报名竞聘。竞聘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列为候选人并按程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聘任(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测评。人事处就提名人选(候选人)形成考察工作方案,通知提名人选(候选人)填写《云南新兴职业学院领导干部聘任(任用)考察表》,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者不得作为拟聘任(任用)人选。民主测评分数及相关材料应存档并作为聘任(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个别谈话。被提名人选(候选人)通过民主测评后,由人事处通知有关领导对其进行个人谈话。个人谈话内容包含岗位认知、胜任能力和工作思路及打算三个方面,作为正式聘任(任用)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人事处汇总民主测评、个人谈话以及综合考察情况,收回《云南新兴职业学院领导干部聘任(任用)考察表》,形成《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干部聘前考察报告》(以下简称《干部考察报告》)。考察材料由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候选人通过个人谈话后作为拟聘任(任用)人选,由党政领导班子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考察报告》进行讨论,由董事会作出聘任(任用)决定。董事会对各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聘任(任用)具有最终决定权和否决权。

  第十八条 任职。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任职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起草,董事长签发,并颁发聘书;人事处备案,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讨论决定前还应向上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培养、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加强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培养工作。推荐优秀领导干部进入党校、行政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和进修班参加学习、进修;主要立足于校内培养,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二十二条 实行对正式聘任(任用)前的试用及试用期内考核,以及任期内的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新聘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则正式担任现任职务,任职时间按第十八条计算。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由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在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工作业绩测评制度。测评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测评的最终分数由主管校领导、职代会代表、所在部门教职工和干部互评四个方面,并各按一定权重计算分数之和构成。测评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本人,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布,作为今后提拔聘任(任用)、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年度测评分数排在中层干部最后两名者,由董事会成员对被测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一年整改。如下一年度测评分数仍排列于中层干部最后两名者,将对其作免职处理。对于工作成绩差,群众意见大的,视情况对被测评人实行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关于领导干部测评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宜时,由财务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五条 免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一)在年度履职考核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病、因事或外出离岗超过三个月的。

  (三)所在部门职工意见普遍较大,内部矛盾突出的。

  (四)不认真履职,或遇事推诿,态度不积极的。

  (五)隐瞒重要事项,贻误工作,或给学校和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工作造成损失,无法挽回的。

  (七)在招生、学生社会实践和顶岗实习、承揽项目和其他涉及经济工作的活动中,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将所得资金划入个人名下超过7个工作日,或将奖金私分的主要责任人。

  (八)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插手(或干预)超出自己工作范围者。

  (九)领导干部因政治、经济、作风出现问题,涉嫌违法者。

  (十)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的。

  第二十六条 辞职,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主动辞职,是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辞职。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及董事会同意,方可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如擅自离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身体健康不能正常履职的,应主动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师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领导和监管责任的。

  2.不正常履职,或是判断失准,导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3.发表损害党和国家名誉,损害学校声誉,故意诋毁他人等不当言论的。

  4.年度工作超40%以上未完成的。

  (三)责令辞职,是指党政领导班子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如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因理想信念缺失、悖离学校发展大计、工作业绩较差、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因身体健康不能履职的,学校视情况可对其作出责令辞职、停职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仍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继续配合处理直至完毕,拒不处理完毕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三年内不再安排相应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设机构,其领导干部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领导干部选拔聘任(任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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