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制度、工作细则、激励机制
时间:2018-04-1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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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云南省教育厅指示精神,现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对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充分认识到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措施、密切配合、优质服务,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毕业生负责和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利用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密切关注新的人才需求增长点,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新的就业信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做好就业工作,工作中要往前看,要有前瞻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

二、就业工作体制及工作职责要求
  第二条:各系、部要成立由系、部一把手为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系、部领导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部署,切实落实学校下达的各项就业工作,同时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从以就业指导为主,逐步转向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努力培养毕业生立业的精神和技能,积极鼓励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和应征入伍。各系、部要充分调动辅导员和专业教师等各方力量,积极开拓学生实习与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各系、部要通过社会的用人反馈,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招生、培养、实习、就业的各个环节。
  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学生就业工作,要全方位、全程化地开展本校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做好信息调查反馈、就业市场开拓、就业指导讲座开设、毕业生就业材料鉴证登记等工作。各系、部之间要有全局意识,各施所长、共同协作,做到资源共享。
  各系、部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第一线的教育、管理和组织者要深入做好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三、就业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上级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专场招聘会、订单培养、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学校对就业较好毕业生进行奖励;
  (一)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
  (二)选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三)给予一定经济奖励或为创业学生提供一系列帮扶。
  第六条:要积极稳妥地引入市场机制,毕业生在获得自主择业权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择业的挑战,要使要工作,找市场的意识成为毕业生就业的共识。学校要不断培育并建立完善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开展各种不同层次、类型和规模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并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所有就业信息必须及时面向全体毕业生,毕业生可以在实习就业办公室就业信息公告栏和各系、部公告栏处找到相关就业的信息。毕业生应充分注意就业信息的时效性,抓住机遇及时应聘,适时签约。
  第七条: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积极贯彻优生优荐原则。
  凡获得过国家级、省市级奖励的学生优先推荐就业,凡成绩优异、参加团学组织、表现良好的学生优先推荐。
  

四、就业工作规范操作办法
  第八条: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开展相关就业的指导、培训。学院要发动教师、干部,利用业务课题等关系,为毕业生寻找就业信息。全校教职员工都要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提供需求信息。所有需求信息均由实习就业处、各系、部统一发布,做到需求信息公开和共享,使毕业生之间公平竞争。在全校努力形成全员关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毕业生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寻求就业信息,但在提供就业需求信息过程中不得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在就业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需要。
  第九条:各系、部应本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的态度,写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并重视对毕业生成绩单、推荐表的复核工作。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为毕业生出具各类推荐材料,凡出具的推荐材料必须加盖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条: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前,用人单位需先出示用人函并加盖公章,毕业生凭此用人函到学工办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协议书应由用人单位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学校,由学校鉴证、登记,负责派遣。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行为,维护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信誉,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派遣后,不属于改派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改派手续,确有充足理由需改派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原单位同意解约公函和新单位同意录用公函),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为保证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按时上报和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及离校工作的正常进行,毕业生在当年530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将为其办理报到证等相关手续。530日后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实习就业处会适当的调整,给学生宽裕的时间,完成签订工作。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如在毕业派遣离校之前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征得签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由违约方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
  学生凭单位同意解约的证明和新单位接受证明,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才能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四条:为了方便毕业生到录用单位办理报到手续,教务部门、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在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将毕业证书及各种职业资格证发至毕业生手中。

第十五条: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继续提供就业信息并为之服务。

五、就业教育与就业纪律

第十六条:为做好毕业生工作,学院实习就业处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对各系辅导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就毕业生求职技巧、毕业生求职心理调适等相关内容进行系列的讲座;同时,实习就业处每年召开毕业生大会,对目前的就业形势作具体的分析,同时鼓励毕业生“走出去”,到国家、社会需要的地方;同时开展相关的座谈会、报告会,对了解各系(部)学生的就业状况有个总的把握。
  第十七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在校期间整个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大学生全面素质,引导他们正确走上成才道路意义重大。根据各系(部)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一系列就业指导讲座,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使毕业生能够正确择业,顺利进入社会。各系应在平时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毕业生的思想实际,邀请有关人士来校给毕业生作报告,宣传文艺团体的用人机制、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所具备的素质及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进行择业就业指导,增强毕业生就业意识和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指导毕业生通过合法的就业途径,走上既能满足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就业岗位。
  毕业前夕,各系(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毕业典礼,欢送毕业生,并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六、创业教育和帮扶

第十八条:学院实习就业处安排专人负责就业处创业指导中心,组织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协调部署各系部创业指导教育,对大学生创业进行帮扶指导。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加强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就业纪律的人员,应严肃查处。
  六、考核和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学校将从学生就业角度,对各系、的专业结构和就业指导水平等指标,进行专门分析,并把各系、部毕业生当年即时签约率等数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发布。各系、部要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调研,把毕业生就业信息作为调整学院专业结构、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广大教师要将毕业生的就业与教学工作结合起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帮助学生就业,推动学校的发展,使学校的教育培养工作更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招生——教学——就业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以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且作为就业工作人员考核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由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政策或规定出台,则按上级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以上条例由学院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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