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1-04-2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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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目的是为了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学年度学业成绩在本班总排名均不低于前5%。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学年度学业成绩在本班总排名均不低于前2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管理和监督下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并取消该生下一年的评选资格:
1、违法违纪受到任何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5、平时生活中有高消费或奢侈浪费等不合理开支者;
6、劳动观念差,不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劳动教育和其它活动者;
7、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校认为应当取消国家奖助学金的表现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工部(处)、财务处、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组员的奖助学金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
各系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 各系(部)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制定各系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学生都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奖助学金的评比,各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
第十四条学生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结合学校对班级的考核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评选通知,各系(部)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公开和透明。
第十五条 学生如实填写学校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本人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提供相关材料,并递交相关申请表。
第十六条 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各年级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初评,各年级审议同意并在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由各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对有异议者由所在系评议工作小组牵头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学生处认真审核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审核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助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并将结果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中央和重庆市划拨的经费后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其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操行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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