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11-04-2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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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两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中央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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