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关于开展2010-2011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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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共同努力,全省共发放贷款金额1.79亿,资助学生3.34万人。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局良好,起步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0年6月26日,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在昆明召开了云南省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培训会暨2009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在总结表彰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对2010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经研究,现将开展2010-2011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学生资助政策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全部到位。2009年没有实质性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富民县、元谋县,2010年必须提高认识,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和地方的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订宣传方案,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这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惠民政策抓好、抓实。
各高校要全面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负起高校应承担的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优质的服务,全面做好大学生资助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各级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见附件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时间表(见附件2)和学生借款申请流程(见附件3)、资助中心业务受理流程(见附件4)和资金支付流程(见附件5)等规定开展工作。
为便于省级统筹安排,各州、市教育局要组织各县资助中心,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争取民政、扶贫部门支持,广泛发动普通高中参与,摸清当地高中毕业进入高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生源就读高校情况,在严格审查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应贷尽贷”的原则,确定2010~2011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并于2010年7月25日前将云南省2010~2011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调查表(见附件6)签字盖章后,以州、市为单位上报省教育厅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从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强化了高校的参与,各高校要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在系统里确认收费账户相关信息;开具在校学生鉴定证明;合同回执信息录入及返回;学生毕业信息确认;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风险补偿金;向各级资助中心反馈学生在校信息等。
三、注意事项
(一)各县资助中心应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员组织建设,应保持人员的稳定,避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经办人员变动。
(二)各县资助中心集中受理借款学生申请期间,应配备专人维持现场秩序,严防出现学生群体性事件
(三)各县资助中心应加强对学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资料审核要点详见附件7),若发现借款学生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可直接取消当年及后续年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属学校。
为方便学生办理业务,如果学生申请时尚未获得在校生贷款高校证明材料(见附件8),允许其开学后补办理该证明材料并与合同回执一同寄回县资助中心。各高校开具的鉴定证明材料原则上以附件8为准,但因部分高校未采用,各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可依据附件8进行审核,内容一致即予以认可。
(四)2010年开始,贷款资金将委托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结算,为方便广大学生,各县资助中心务必让学生留下真实手机号码,新生入学后,保证告知县资助中心已开通的手机号码。为保障学生的贷款资金安全,各资助中心需提醒学生在开通支付宝账户后,及时按系统要求修改个人密码。
(五)本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材料,除学生借款合同下发纸质件,其他材料由县(区)资助中心从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印制。
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网址:
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网址:
http://www.yn012.cn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政策
2.云南省2010-2011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间安排表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说明(学生版)
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说明(资助中心版)
5.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支付宝使用说明
6.2010年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统计表(县(区))
2010年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统计表(州(市))
7.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及审查要点
8.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云南省高校鉴定证明
9.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云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二、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三、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六)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贷款用途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五、贷款额度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5年(60个月),最长不超过14年(参见表2-1)。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期日为9月20日。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生源地贷款期限确定表
学制类型
年级
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
(三年制)
一年级
13
二年级
12
三年级
11
专升本
一年级
12
二年级
11
本科
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
14
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
13
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
12
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
11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10
二年级
9
三年级
8
七、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八、本息偿还
(一)利息计算
根据积数计息法,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利息。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月20日)。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日利率=年利率÷360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二)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三)借款学生正常还本付息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宽限期满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当年12月20日偿还第一笔本金。
(四)提前还款
每年1月-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五)在途资金宽限期
在借款学生正常还本付息、提前还款或偿还逾期贷款时,自代理结算行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划付开发银行,该期限为在途资金宽限期,开发银行不对在途资金计收利息。
九、助学贷款示例
假设张三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2008年被西北大学录取,学制4年。当年8月到临潼区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14年。该生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借款合同回执寄回区资助中心,回执确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为4500元。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区资助中心通过代理结算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4500元划付西北大学,剩余500元用于张三生活费。
2009年张三再次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4000元,贷款年限12年(最高13年)。
在2008年放款日~2012年8月31日期间,张三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2012年12月20日,张三要偿还2012年9月1日~12月20日之间的利息。2014年12月20日,除应还利息外,张三还应偿还当年贷款本金,第一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56元,第二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00元,合计应还本金为1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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