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资助工作,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的规定及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对象
1、从2009年起,当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院全日制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
2、从2011年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五年一贯制大专阶段(后两年)在校生。
3、三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应届毕业生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在校生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
(二)学费资助的对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退役复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补偿、代偿及资助的年限
(一)对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本息的年限,高职专科毕业生三个学年;五年一贯制毕业生两年。
(二)对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贷款的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
(三)对退役复学资助学费的年限为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
第五条 补偿、代偿及资助的标准按国家财教〔2009〕35号和财教〔2011〕51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偿、代偿及资助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应征入伍毕业生,程序如下:
1、预征对象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递交到学院。
2、学院职能部门(财务处和学生处,以下同)分别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在《申请表》上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登记表》一起退回学生本人。
3、毕业生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将《登记表》及《申请表》交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征兵办公室批准其入伍后,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入伍毕业生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分别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毕业生本人或家长将《申请表》原件、《应征入伍通知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学生处。学院备案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应征入伍在校生,程序如下:
1、应征在校生填写《申请表》,递交到学院。
2、学院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在《申请表》上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退回学生本人。
3、学生本人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入伍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分别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4、学生本人或家长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送至院学生处,生源地贷款学生需同时提交本人签字的还款计划书一份。学院备案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学生本人或家长需同时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学院教务处申请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三)退役复学的学生,程序如下:
1、退役的原学院在校生,持《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提交到学生处。
3、学院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备案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补偿、代偿及资助的预算资金由云南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到学院。
第八条 预算资金拨付到学院后,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补偿、代偿及资助手续。经办部门为财务处和学生处,具体手续由学生处办理。
(一)入伍毕业生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处将资金汇至入伍毕业生本人或家长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地址和帐号(必须是银联卡)。
2、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入伍毕业生,收到代偿资金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一次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二)入伍在校生办理程序如下:
1、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
2、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
3、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偿还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院学生处)。
4、学生处将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入伍学生本人或家长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地址和帐号(必须是银联卡)。
(三)退役复学生办理程序如下:
学院收到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财务处开具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校生的补偿、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生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补偿资金汇至学生的帐号;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将缴纳学费的票据交给退役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各种登记、申请表格,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或“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