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四级网络 筑牢师生心理健康防护屏障——云南新兴职业学院举行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授牌仪式
时间:2022-11-18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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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面向整体,服务全体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学校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突出和强化学院及学生主体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地位和功能,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与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学生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云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申报建设和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我校成立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

  2022年11月16日14:30,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授牌仪式在我校新校区护理学院110阶梯教室举行。党委书记邱言锋,校长刘沧山,常务副校长李地新,副董事长王会琼及副校长李艳梅、李晓艳、杨亚梅等校领导、特邀的鸿康精神病医院的科教科主任马秀玲、医务科主任赵彬、公卫科主任袁彪及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学工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专职副书记及全体辅导员及班级心理委员代表共190多人参加此仪式。会议由副校长李艳梅主持。


  党委书记邱言锋在授牌仪式上致辞。他强调,我校二级心理健康辅导站的建设是教育形势的需要,也是学校发展的需要,更是广大师生心理健康的需要,对学校的德育建设和素质教育的落实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邱言锋书记代表学校党委对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提出四点意见:第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加强宣传,提升知晓率和认可度;第三,把握重点,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第四,主动咨询,学会自我调解和自我减压。

  仪式上刘沧山校长宣读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成立文件。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是在学校传统文化与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设置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机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的建立可以使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更加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充分调动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工作重心下移;二级心理辅导站将日常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密切结合,可以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和及时解决学生所遇到的心理危机;通过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开展工作,可以进一步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心由面向少数学生的障碍性咨询和危机干预转向面向全体学生的发展性辅导和健康教育,扩大心理健康教育的覆盖面。
  护理学院专职副书记冯加能代表二级心理健康辅导站站长发言,他表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主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全力以赴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好师生的心理辅导工作。二是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铸魂育人。大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提升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实时监控学生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情绪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做好问题学生的危机干预工作,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心理委员代表赵仔姗同学代表心理委员发言。她表示要做好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明确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增强自身心理健康水平和能力,掌握基本工作技巧,最大程度实现助人自助,帮助同学们积极主动的维护心理健康预防心理问题的产生。同时要积极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和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党委书记邱言锋,校长刘沧山,常务副校长李地新为护理学院、医学康复学院、药学院、教育与管理学院、工程学院、华为现代产业学院六个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授牌。六个二级学院的院长上台接牌。希望这六个学院接过二级心理健康辅导站的站牌能够牢牢扛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责任和使命。
  副董事长王会琼、副校长李艳梅、李晓艳为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站长颁发聘书。各二级学院专职副书记担任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站长。希望各二级学院在各站长的带领下抓好二级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的成立可以拓展教育渠道、延伸工作触角,提升心理育人效果,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四级网络系统,助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我校传统文化与心理咨询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与各二级心理健康辅导站的交流研讨,协同协作、同向同行,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授牌仪式后鸿康精神病医院科教科的马秀玲主任为大家讲授了《青少年抑郁情绪的识别与处理》主要讲抑郁症;青少年抑郁;自杀的危险信号及因素;青少年的自杀干预策略等方面的内容。马主任结合自身丰富的临床经验,为师生列举了很多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大家总结归纳出抑郁症的症状、自杀的13个危险信号等,使在场的师生增强了对抑郁情绪的识别能力,并了解了工作中的注意事项,要坚持保密原则,不乱下判断和给同学贴标签等,使师生们受益匪浅。

 



图文:徐晓路、杨永青

初审:徐晓路

终审:李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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